深圳市商用显示系统产业促进会

Shenzhen b2b display system industry association

 2024BDSA

深圳市商用显示系统产业促进会

    工作制度
深圳市商用显示系统产业促进会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章程

深圳市商用显示系统产业促进会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商用显示系统产业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深圳市商用显示系统产业促进会章程》、《深圳市商用显示系统产业促进会专家委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生产、制造、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商用显示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设立深圳商显产促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

第三条 标委会是指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商显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标委会负责商用显示系统产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深圳市商用显示系统产业促进会负责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组织、指导标委会的工作,确定标委会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地方标准行政部门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商用显示系统产业实际情况,向深圳市商用显示系统产业促进会提出本行业标准化工作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商用显示系统产业制定、修正标准的方针、原则,负责组织撰写本行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行业制定、修订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按深圳市商用显示系统产业促进会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协助组织本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本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和强制性标准(全文强制、条文强制)、推荐性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颁发建议。

第九条 组织本行业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宣贯工作;对本行业已发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研究并作书面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在完成上述工作前提下,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行业标准化工作,接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行业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制定、审查、宣讲和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办理与本行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标委会的组成应以生产、制造、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为主体。

每届标委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五年。标委会的换届,由上届标委会秘书处提出新一届标委会组成的草案名单,报深圳市商用显示系统产业促进会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标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需要时可聘请在本行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标委会的顾问。

第十四条 标委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应由本行业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专业职称的人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和顾问的产生,由有关部门推荐,深圳市商用显示系统产业促进会审核后聘任,颁发证书。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标委会可推荐替换人选,深圳市商用显示系统产业促进会另行聘任。

委员应积极参加标委会的工作(如对本行业技术标准的审查等)。委员在本标委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五条: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专职人员二至三人。

负责起草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标准项目计划的建议。

负责国内外标准情报的收集、翻译、整理、发行及标准资料的统计工作,通报本会工作情况。 

负责本会通讯成员的审查工作和本会活动经费的管理工作。   

承担主管部门及本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委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主任应对本届标委会的工作全面负责,秘书处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市标准院管理部门的要求和标委会的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对标委会进行调整。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标委会提出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深圳市商用显示系统产业促进会,批准后列入年度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条 标委会根据深圳市商用显示系统产业促进会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实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经标委会分送给全体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标委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初审同意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也可采用函审)。

秘书处应在审查会前15天或函审投票前1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在报批材料中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会议审查应按要求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应经与会代表通过。

函审后,应按照要求写出《函审结论》,并附所有函审单。

送审稿会议审查时,应通知深圳市商用显示系统产业促进会。

第二十三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标委会秘书处。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经秘书处复核,秘书处签字后,送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审核签字,报深圳市商用显示系统产业促进会。由深圳市商用显示系统产业促进会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市标准院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布。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审查本行业的制修订标准,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标委会应每年向深圳市商用显示系统产业促进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标委会专项经费;

(二)开展本行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三)由标委会负责筹集商显企业及有关方面对本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委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制定修订标准补助费;

(四)标准编写审查费。

第二十九条 标委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深圳市商用显示系统产业促进会。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标委会代号为BDSA。

第三十一条 各标委会应根据本章程,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行业标委会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及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深圳市商用显示系统产业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